工厂劳保用品管理制度(劳动保护用品)
为保障员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预防职业危害和事故发生,依据国家相关劳动保护法律法规,结合本工厂实际生产情况,特制定本劳动保护用品(以下简称“劳保用品”)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规范劳保用品的计划、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维护、更换及报废等全过程管理,确保劳保用品质量合格、发放及时、使用正确,有效发挥其劳动保护功能。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工厂所有涉及接触职业危害、存在安全风险的岗位及员工。所有员工必须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管理原则: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循“谁用工、谁负责”和“按需配备、保证质量、正确使用、有效防护”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劳保用品管理制度的制定、修订与监督执行,并会同相关部门确定各岗位的劳保用品配备标准。
第五条 人力资源部(或用人部门)负责根据岗位定员及配备标准,提报年度及月度劳保用品需求计划。
第六条 采购部负责依据经审批的需求计划,从具有国家指定生产许可证和安全鉴定证书的合格供应商处进行采购,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第七条 仓储部(或指定部门)负责劳保用品的入库验收、分类保管、库存管理及按标准发放,并建立详细的台账。
第八条 各生产车间/部门负责人负责监督、指导并检查本部门员工正确佩戴和使用劳保用品,并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纠正与处理。
第九条 员工职责:员工有义务正确佩戴、使用、保管和爱护配发的劳保用品,并接受相关培训与检查。有权拒绝使用不合格或已失效的劳保用品,并向上级报告。
第三章 劳保用品的配备与发放
第十条 配备标准:由安全管理部门根据各岗位的工作环境、接触的危害因素(如粉尘、噪音、化学品、高温、电弧、机械伤害等)及风险等级,参照国家《个体防护装备配备规范》等相关标准,制定具体的《岗位劳保用品配备标准表》,经审批后执行。
第十一条 发放程序:
- 新员工入职后,由所在部门凭人力资源部通知,按岗位标准到仓储部统一领用。
- 在岗员工按劳保用品的使用周期(如安全帽、防护眼镜、工作服、手套、安全鞋等)定期以旧换新。
- 特殊作业或临时性高风险作业,需额外配备专项防护用品的,由作业负责人申请,经安全管理部门审批后领取。
- 所有发放必须登记在《劳保用品个人领用卡》及部门台账上,领用人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 使用期限:各类劳保用品均有规定使用期限或报废条件(如达到有效防护时限、破损、老化、功能失效等),到期或失效必须强制更换,不得超期使用。
第四章 使用、维护与培训
第十三条 正确使用:员工进入生产作业区域,必须按规定正确佩戴齐全相应的劳保用品。未按规定佩戴者,不得上岗作业。
第十四条 日常维护:员工应做好所领用劳保用品的日常清洁、保养和检查工作,确保其防护性能良好。专用防护用品(如防毒面具、绝缘用具等)应按规定进行定期专业检测。
第十五条 教育培训:工厂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劳保用品知识培训,内容包括:所接触危害因素、劳保用品的功能、正确使用方法、保养知识、更换周期及应急处理等。新员工、转岗员工必须经过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五章 检查、监督与考核
第十六条 日常检查:班组长及车间安全员每日对班组员工劳保用品佩戴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七条 定期检查:安全管理部门每月组织专项检查,核查劳保用品的发放记录、库存情况、产品质量及现场佩戴情况。
第十八条 考核:将劳保用品管理纳入部门及个人安全生产考核体系。对正确使用、维护良好者予以表扬;对不按规定佩戴、使用、保管,或故意损坏者,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因此导致事故的,将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章 报废与更新
第十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劳保用品,必须强制报废:
- 达到国家规定或产品标明的有效使用期限。
- 在使用或检查中发现破损、变形、老化、功能失效等影响防护性能的缺陷。
- 已遭受污染或损坏,且无法清洗、修复至安全标准。
- 国家明令淘汰或禁止使用的产品。
第二十条 报废品应交回仓储部,统一处理,防止误用。更换时严格遵循“以旧换新”原则。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工厂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可根据工厂实际情况,将《岗位劳保用品配备标准表》作为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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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6-03-07 10:44:55